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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财保18号

彭江涛、李红领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江涛,李红领,王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财保18号

申请人:彭江涛,男,生于1968年7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

申请人:李红领,男,生于1966年10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

申请人:王转平,女,生于1968年2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彭江涛以被申请人李红领、王转平借款45万元未还并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红领、王转平位于禹州市颍川办柏山路中段东侧名亨花园7号楼2单元7层东户字第038399号房产一套,并由彭江涛所有的禹州市房权证禹房字第××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红领、王转平位于禹州市颍川办柏山路中段东侧名亨花园7号楼2单元7层东户字第038399号房产一套。查封彭江涛用于担保的禹州市房权证禹房字第××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