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申2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冷文臣,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冷文香,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天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59号,组织机构代码75530531-2。
法定代表人:郑宾加,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顺,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牡丹江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57号,组织机构代码13022407-X。
法定代表人:孙来福,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章,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反诉
被告:唐志,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再审申请人冷文臣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冷文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吕 毓
审判员 王维平
审判员 李仲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