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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申23号

冷文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冷文臣,唐志,牡丹江天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申2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冷文臣,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冷文香,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天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59号,组织机构代码75530531-2。

法定代表人:郑宾加,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顺,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牡丹江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57号,组织机构代码13022407-X。

法定代表人:孙来福,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章,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反诉

被告:唐志,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再审申请人冷文臣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冷文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吕 毓

审判员 王维平

审判员 李仲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