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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恢54号

柳江县广厦建材厂与刘仕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江县广厦建材厂,刘仕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柳江县广厦建材厂,住址柳江县。法定代表人刘华安,厂长。被执行人刘仕林。申请执行人柳江县广厦建材厂申请执行刘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的(2007)江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江县广厦建材厂于200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柳江县广厦建材厂以被执行人刘仕林有部分履行能力为由,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92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回77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刘仕林在金融机构、车辆等部门的财产状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江县广厦建材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江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毅

审判员 咸治涛

审判员 韦彰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