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被执行人衣悦勇。被执行人吴剑霞,系衣悦勇之妻。被执行人孙建军。被执行人衣作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与衣悦勇、吴剑霞、孙建军、衣作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衣悦勇、吴剑霞、孙建军、衣作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栖执字第9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衣悦勇、吴剑霞、孙建军、衣作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翔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以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