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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34号

信用社与江继超等借款合同134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江继超,江继超,欧应领,李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被执行人江继超,男,197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欧应领,男,196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李玉东,男,196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江继超,欧应领,李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0.43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李林红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晓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