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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683号

刘传新、娄秋菊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刘传新,娄秋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6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传新,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潜江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娄秋菊,女,1970年7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潜江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传新、娄秋菊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传新、娄秋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开始,付文某、陈某(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住的苍南县宜山镇谢洋底村04-009号非法开设“六合彩”赌博点,接受他人投注,牟取非法利益。2014年4月份,付文某发展被告人刘传新为下线。2014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刘传新、娄秋菊在其租住的苍南县宜山镇谢洋底村241号召集彩民进行赌博,接收投注后转交给付文某,并由付文某支付投注额的10%作为好处费。至2015年7月份,被告人刘传新、娄秋菊共经营“六合彩”赌博100期左右,非法获利五六千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传新、娄秋菊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传新、娄秋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付文某、陈某、徐某的供述,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款收据、六合彩报纸、书籍、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传新、娄秋菊无视国法,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擅自发行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传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娄秋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娄秋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鉴于本案刚刚达到构罪起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传新、娄秋菊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过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传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娄秋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刘传新、娄秋菊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黄崇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