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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1656号

大连银行典当有限公司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银行典当有限公司,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65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福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伦波,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字第6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 萍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王树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一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