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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1781号

张风祥与青岛上升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风祥,青岛上升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781号原告张风祥,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上升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园丛林实业。法定代表人韩召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祥诉被告青岛上升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同时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风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国华

代理

审判员  徐 鹏

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家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