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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647-2号

刘春生与施天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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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647-2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生。被执行人施天桂。申请执行人刘春生与被执行人施天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施天桂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5)龙民保字第25-1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施天桂名下��琼AYXX**号别克越野车一辆,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以(2015)龙执字第2647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施天桂名下的琼AYXX**号别克越野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施天桂名下的琼AYXX**号别克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黄健雄

审判员张汉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