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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828号

史春浩、天津振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春浩,天津振华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828号申请执行人史春浩。被执行人天津振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史春浩与被执行人天津振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春浩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对申请人的防漏墙体漏水进行了维修,但是是否漏水问题等到夏天雨季到来后才能确认是否漏水不漏水,故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跃军

审 判 员  孙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