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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521号

杨立爱、朱文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杨立爱,朱文明,刘翠华,淄博驰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鞠乡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521号

原告:杨立爱,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朱文明,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刘翠华,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淄博驰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朱学秀,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鞠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爱、朱文明、刘翠华诉被告淄博驰业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鞠乡食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爱、朱文明、刘翠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爱、朱文明、刘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立爱、朱文明、刘翠华负担。

审 判 长  郑爱村

审 判 员  陈乃富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薛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