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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166-1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与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高坎坤宏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国勇、邵泽强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邵泽强,应国勇,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高坎坤宏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66-1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东路38、40、42号。

法定代表人:邹明元,行长。

被执行人:邵泽强,男,1975年4月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

被执行人:应国勇,男,1968年10月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

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维新镇新华村3组。

法定代表人:邵泽强。

被执行人: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滨河东路3段。

法定代表人:应国勇。

被执行人:筠连县高坎坤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高坎乡红花村。

法定代表人:应国勇。案由:公证债权文书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2015)成证内经字第43474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邵泽强、应国勇、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高坎坤宏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查封的财产暂不委托评估并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2015)成证内经字第43474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可供执行财产条件成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松涛

审判员  刘成良

审判员  曾 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