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得XX物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87839-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凤凰村。
法定代表人:张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新,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坤,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常州市武进得XX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职工,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执行人:许仁查,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得XX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仁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2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的汽车,但车辆未找到,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2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葛向斌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安永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