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黄平值,男,1986年10月15日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姚文茂,男,1984年2月16日生,壮族,住柳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姚文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文茂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文茂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文茂在中国农业银行柳江县支行营业室60××××14账户有存款余额人民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文茂在中国农业银行柳江县支行营业室60××××1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000元至柳江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彰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