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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124-2号

黄平值、姚文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平值,姚文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黄平值,男,1986年10月15日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姚文茂,男,1984年2月16日生,壮族,住柳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姚文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文茂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文茂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文茂在中国农业银行柳江县支行营业室60××××14账户有存款余额人民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文茂在中国农业银行柳江县支行营业室60××××1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000元至柳江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彰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