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2民初1001号

吉安市新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廖壮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安市新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廖壮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1001号原告吉安市新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46号2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871075393。法定代理人刘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闻涛,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电话号码:1830796633,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连庆、吴静,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壮志,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吉安市新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壮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安市新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助理

审判员  邓志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芷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