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6民初357号原告周春娥,女,……原告周欣,女,……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龙祝生,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青陵村8组,所在地址: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青陵村8组。负责人周开桥,组长。委托代理人周红平(系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青陵村村委会主任),男,……原告周春娥、周欣与被告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青陵村8组(以下简称“青陵村8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欣及其委托代理人龙祝生,被告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青陵村8组的委托代理人周红平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春娥、周欣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二原告人均分配征地补偿款1773元,共计3546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青陵村8组答辩要点:1、二原告均已出嫁,属于外嫁女;2、2013年8月19日,二原告的父亲在参与青陵村8组第一次征地补偿款分配后,在组里的分配协议上签了字,该分配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了本组外嫁女以后不参与本组分配;3、二原告的父母在2015年领取本次征地补偿款时并没有提出异议,故二原告反悔再起诉被告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春娥、周欣自出生以来户口就登记在被告组,且在被告组承包了责任田,二原告分别于2011年、2013年结婚,但二人的户口至今未从被告组迁出。2014年祁东县人民政府因扩建曙光路南段,征收了被告组4.4055亩土地,并支付了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款项共计170,000元。2015年2月10日,被告组组内按照2013年8月19日所拟的制度制定了土地补偿款分配协议,协议确定本次分配征地款的金额为170,000元、参与分配的人员为96人,其中第三条规定:“青陵8组外嫁女儿,户口允许在本组落户,只享受国家政策和利益,不参与本组分配”。随后,被告向本组其他组民按人平1773元的标准发放了土地补偿款,而原告周春娥、周欣因属于外嫁女身份而未分得任何土地补偿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祁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祁东县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永昌街道办事处青陵村8组组内分配协议、证人周志辉的证言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周春娥、周欣自出生以来户口就登记在被告组,且在被告组承包了责任田,婚后其户口也一直未从被告组迁出,具有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享有与被告组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民事权利。被告于2015年分配组内土地补偿款时,以原告周春娥、周欣已出嫁为由,对其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分别分配土地补偿款1773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二原告的父母已经同意该分配协议,二原告不能反悔的辩解观点,
本院认为,二原告已经成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母未经二原告的授权不能代理其行使民事权利,故对被告的该辩解观点,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青陵村8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周春娥、周欣征地补偿款1773元,共计3546元。上述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青陵村8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剑英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