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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719号

钟永广与吴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永广,吴少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719号

原告:钟永广,男。

被告:吴少玲,女。

原告钟永广因与被告吴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向原告钟永广直接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31.00元,并明确告知原告期满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钟永广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永广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任爱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惠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