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719号
原告:钟永广,男。
被告:吴少玲,女。
原告钟永广因与被告吴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向原告钟永广直接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31.00元,并明确告知原告期满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钟永广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永广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任爱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惠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