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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932号之一

丁孟君、陈业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孟君,陈业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孟君,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沈桂君,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陈业波,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在执行丁孟君与陈业波(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83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业波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58000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4690元,执行费79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9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