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向宏甫,男,黎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执行人:谭华群,女,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执行人:廖文,男,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号太平洋保险大厦*层*****层。组织机构代码为98197093-5。
负责人:何晓东。申请执行人向宏甫与被执行人谭华群、廖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赔偿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谭华群、廖文应赔偿2605.5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全部履行本案赔偿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谭华群、廖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谭华群、廖文逾期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谭华群、廖文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受托法院一直没有函复本院。经本院依职权到辖区内的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华群、廖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谭华群、廖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谭华群、廖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及核实债务人、债权人申报、提供的执行财产登记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华群、廖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谭华群、廖文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谭华群、廖文有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972执6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谭华群、廖文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尚策
审 判 员 尹国辉
人民陪审员 陈胜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彩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