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257号本院民三庭。被执行人天津市芦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民三庭于2016年1月21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芦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诉讼费一案。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其义务的条件,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7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跃军
审 判 员 孙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