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4民初00013号原告徐小会,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原告董战林,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党安孝,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安芳东,局长,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华原东道北侧。委托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会、董战林诉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以下简称桃曲坡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小会、董战林及委托代理人党安孝,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张建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小会、董战林诉称,2015年7月26日下午,徐小会和董战林之子董旭阳与两个小伙伴到桃曲坡管理局管理的桃曲坡水库出水口的水潭中游泳,因水潭两米多深,致董旭阳落水死亡。事故发生地属于景区,并且在景区修建了石台阶一直通往水库出水口,孩子落水的地方正是水库长期排泄冲刷而形成的一个深达两米多的水潭,桃曲坡管理局设置了危险源,就有管理的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水库管理者,既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又没有安全的防护措施,其存在明显的过错,对孩子的溺亡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其赔偿造成的损失249386.2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辩称,董旭阳死亡的唯一原因是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所致。桃曲坡管理局在水库周边树立了非常醒目的警示标志,告知公众“注意安全”、“禁止游泳”、“珍爱生命”。在水库出水口管理中也无过错,义务法定,水利设施受水法调整,现有法律没有要求在水利设施周围设置警示的规定,尽管桃曲坡管理局没有法律上的提示义务,但还是进行了善意的忠告和提示,设置了警示标语。董旭阳是未成年人,自制力有限,而其父母对孩子疏于管理,怠于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才导致了不幸的发生。孩子溺亡后,徐小会和董战林采取闹事等手段,桃曲坡管理局出于人道主义在双方确认其无责任的前提下仍给付了孩子父母22000元作为救济。综上,请求驳回徐小会和董战林的诉讼请求。徐小会和董战林提供了在华商网下载的华商报记者对现场报道及拍照的书证来证明桃曲坡管理局没有在出水口设置警示标志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出事地点全貌的两张照片来证明是因为平常放水导致水潭的形成,造成孩子溺亡。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桃曲坡管理局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徐小会和董战林所要达到的证明目的。徐小会和董战林提供的证据虽不能达到其要的证明目的,但真实性双方认可,故该证据予以认定。桃曲坡管理局提供了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枢纽管理站和董战林、邰新盈关于董旭阳、邰永强事件处理协议和领条来证明其在无责任的前提下仍给付董战林22000元作为救济,此事已处理完毕。董战林、徐小会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协议由桃曲坡管理局制作,22000元只是救助款,不能证明事故的发生与桃曲坡管理局无关。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协议和领条予以认定。桃曲坡管理局还提供了(2009)陕民再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来证明自己不承担已有判例,对此,因和本案无必然因果联系,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下午,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马咀村董战林和徐小会之子董旭阳(1999年4月16日出生)和另两名少年在桃曲坡水库下游导流洞放水冲刷形成的水潭中游泳,不慎致董旭阳和另一名少年溺亡。事故发生后的2015年8月4日,董战林和另一名溺亡少年的父亲同桃曲坡管理局下属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枢纽管理站订立了关于董旭阳、邰xx事件处理协议,约定:1、此事件的发生与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枢纽管理站无关,该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2、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枢纽管理站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对董旭阳的家长救助贰万贰仟元,对邰xx的家长救助贰万贰仟元整。3、今后发生的相关事宜与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枢纽管理站没有任何关系。4、对以上处理意见双方均不得反悔。董旭阳的家长董战林和邰xx的家长及6名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名。协议签订后,董战林领取了救助款。另查明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枢纽管理站系桃曲坡管理局下属,对其签订协议的行为,桃曲坡管理局予以认可。审理过程中,桃曲坡管理局承认董旭阳溺亡地点属其所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桃曲坡管理局对董旭阳的溺亡有无过错?
本院认为,董旭阳溺亡令人惋惜,血的教训告知人们必须注意安全,珍爱生命。水库具有的危险常人共知,董旭阳溺亡地点为导流洞排水时长期冲刷形成的水潭,其危险性更强。作为溺亡孩子的家长,孩子是否会游泳,心知肚明,对孩子疏于管理,未尽其监护职责,导致了不幸事件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所有人和管理人进行防范的义务,所以桃曲坡管理局对孩子溺亡的结果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本着人道对事故作了处理,订立了协议,且在场见证人为多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徐小会、董战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0.00元,由徐小会和董战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左拥军
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
人民陪审员 李百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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