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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305号

丁玲芳、单忠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玲芳,单忠鑫,单彩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3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玲芳,女,1962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单忠鑫,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单彩娥,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申请人丁玲芳与被执行人单忠鑫、单彩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依法拍卖单忠鑫名下浙F×××××汽车一辆,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现因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3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瑞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