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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1007号

李光荣与李英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光荣,李英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荣。被执行人李英成。李光荣与李英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凉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英成偿付申请执行人李光荣劳务工资11833元、案件受理费96元。因李英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李光荣向武威市凉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英成的银行账户内既无存款、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劵,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财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兴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