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4行初94号原告李四海。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吴静波。委托代理人彭成业。
原告李四海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四海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四海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欧阳兵
审 判 员 刘翰旻
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思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