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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4779号

何代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黄金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代平,刘鲡杉,黄金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779号原告何代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鲡杉,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黄金碧,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镇普莲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856318008R。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何代平与被告刘鲡杉、黄金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何代平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池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全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