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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6979号之一

北京薄涛盛装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薄涛,陈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6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5层527。法定代表人郑新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保海,男,1981年1月5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经理。被执行人北京薄涛盛装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南彩村。法定代表人陈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薄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半壁店李天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镇,总经理。被执行人薄涛,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赟,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薄涛盛装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薄涛制衣有限公司、薄涛、陈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6729430.1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备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薄涛名下车牌号为京N×1、京A×机动车二辆、被执行人陈赟名下车牌号为京N×2、京L×机动车二辆,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备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薄涛盛装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京N×3、京G×机动车二辆,但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另查,被执行人北京薄涛盛装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薄涛、陈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北京薄涛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祥均

审 判 员  王相杰

代理

审判员  孙雪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江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