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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5614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王松,王冬生,邵雨生,丛洁,中商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561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10号。负责人孙建国,行长。被执行人王松,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冬生,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雨生,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丛洁,女,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商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3号新建科研楼508-510。法定代表人阮昌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松、王冬生、邵雨生、丛洁、中商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6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松、王冬生、邵雨生、丛洁、中商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吴王松、王冬生、邵雨生、丛洁、中商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66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咏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