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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920号

何海平与海口金鹰交通清障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海平,海口金鹰交通清障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920号申请执行人何海平。被执行人海口金鹰交通清障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石德,经理。申请执行人何海平与被执行人海口金鹰交通清障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海龙劳人仲裁字(2015)13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金鹰交通清障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777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