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特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负责人田建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祖辉,该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周寿红。被申请人刘先枝。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周寿红、刘先枝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以与被申请人周寿红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熊俊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邱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