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4执33号申请执行人陈焕新,男,1966年2月7日出生,住五华县横陂镇杨恩村。被执行人邓志雄,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陈焕新与邓志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华法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志雄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陈焕新工程款83000元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志雄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邓志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志雄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梅华法龙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支付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东华
审判员 李英华
审判员 魏志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