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2862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金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展虹、娄秀君,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詹国仁,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詹国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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