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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3180号

王青青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青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民初3180号原告王青青,男,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李雪,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明,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青青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纪俊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青青的委托代理人李雪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青青诉称,原告所有的牌照号为津K×××××号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险。2016年2月3日20时31分许,黄春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注销的蓝鸟牌小型轿车(事故时悬挂津C×××××号松花江牌小客车号牌)沿静霸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静霸公路8公里300米处,盲目行驶,未确保安全,撞前方站在路旁的行人郝颖、王青青及停放的津K×××××号小轿车,致双方车损及人员受伤、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黄春雷驾车逃逸。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黄春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7340元,评估费370元。原告就其损失向被告理赔未果,故呈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771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原告没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我们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照号为津K×××××号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10422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5日0时起至2016年11月4日24时止。后原告依约交纳保险费。2016年2月3日20时31分许,黄春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注销的蓝鸟牌小型轿车(事故时悬挂津C×××××号松花江牌小客车号牌)沿静霸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静霸公路8公里300米处,盲目行驶,未确保安全,撞前方站在路旁的行人郝颖、王青青及停放的津K×××××号小轿车,致双方车损,王青青受伤,郝颖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黄春雷驾车逃逸。经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认定,黄春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津K×××××号车经委托民太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评估,认定车损为7340元。原告因此次事故支付评估费37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事故车辆行驶证、证明、发票、评估结论书及原、被告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交纳了保险费用,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主张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原告没有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款限制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免责条款,且该免责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违背了保险活动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应认定为无效约定。故对被告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全额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7710元。被告自向原告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享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原告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青青保险金人民币771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纪俊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