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6执异19号异议人:卢俊军。
申请执行人:谭欣堂。
委托代理人:谭吉林,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于海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欣堂与被执行人于海洋农村土地承办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卢俊军以向本院所缴押金属异议人所有,不是执行款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返还该押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异议人于2013年4月11日已向于海洋的代理人宋培杰全额支付买树款49万元,昌邑法院于2013年4月13日查封了于海洋的尚在生长的树木,查封之前,涉案树木已属异议人所有,因此,法院的查封是错误的。异议人是在不能运走树木的情况下,向法院缴纳押金72383元,该款项应属于异议人,不应作为执行款,因此,要求返还缴纳押金72383元。申请执行人称:法院查封的树木所有人是于海洋,在诉讼保全中异议人向法院缴纳了保全担保金,才解除对树木的查封。申请执行人胜诉后在对于海洋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法院应当执行案外人所交纳的担保金。对异议人称树木归其所有,我方不予认可,买卖合同是否履行不确定。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谭欣堂与被执行人与海洋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3)昌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裁决,判令被执行人于海洋偿付申请执行人谭欣堂土地承包费63000元。诉讼中,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于海洋位于引黄济青以东、潍莱高速路以北、立交桥以西绿化带树木2667棵(其中356棵已被伐倒)。另查明,异议人卢俊军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围子法庭交付与“于海洋土地承包纠纷担保押金20000元”,于2013年11月15日又向本院围子法庭交付“与谭欣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担保押金52383元(银行转账)”,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将查封于海洋在昌邑市围子街道东黄埠村的全部尚在生长的树木予以解封。
本院认为,异议人卢俊军主张向本院所交的72383元不是执行款而要求返还,但其所交款时,本院开出的发票已表明系担保押金,异议人并未持不同意见,因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卢俊军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长 郝建正
审判员 宫松波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建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