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3民初625号
原告:泾县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郑响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波。
原告泾县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县亿丰公司)诉被告陈海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刘俊峰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人民陪审员王健、张金林参加评议,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泾县亿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泾县亿丰公司诉称:2014年6月24日,借款人杨时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30万元,陈海波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同日,本公司与杨时春、陈海波共同签订1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杨时春发放贷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23日止,月利率为15‰,如逾期则加收50%的罚息、50%的违约金,保证人陈海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向杨时春提供了30万元贷款,但陈海波并未按约偿还贷款,仅支付截至2015年3月23日的利息,本金及后续利息至今未付,陈海波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果,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陈海波履行担保责任,立即向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此款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赔偿本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9300元,案件受理费由陈海波承担。陈海波未作答辩。泾县亿丰公司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举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如下:1、泾县亿丰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身份情况;2、《保证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杨时春、陈霞向泾县亿丰公司借款30万元,陈海波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约定三方相应权利义务的情况;3、《保证函》、《承诺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陈海波二次重申愿意为杨时春向泾县亿丰公司借款3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4、《借款借据》、《转账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合同签订后,泾县亿丰公司实际向借款人杨时春发放贷款29.1万元的情况;5、陈海波的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及职业的情况;6、律师代理费发票1份,证明泾县亿丰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9300元的情况。陈海波未向本院提举证据。对泾县亿丰公司提举证据,陈海波没有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故依法予以确认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6月24日,泾县亿丰公司与杨时春、陈霞、陈海波共同签订1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用途为装潢,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4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还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若借款人杨时春、陈霞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贷款人泾县亿丰公司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另按约定利率的50%加收违约金,若借款人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另按约定利率的50%加收违约金,但本款及前款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总数额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超过4倍,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同日,陈海波向泾县亿丰公司出具1份《保证函》,表示同意为借款人杨时春向泾县亿丰公司在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3月23日期间内借款3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当日,泾县亿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借款人杨时春实际发放贷款29.1万元,另9000元作为提前扣除的2个月利息,但该二人至今仅支付截至2015年1月24日以本金30万元计算的贷款利息(其中包括以本金9000元计算的7个月利息945元),本金29.1万元及其后续利息至今未还。2015年4月30日,陈海波向泾县亿丰公司出具1份《承诺书》,重申其同意为借款人杨时春向泾县亿丰公司在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3月23日期间内借款3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人已无还款能力,现此笔贷款其承诺从2015年5月份开始分3个月还清贷款,还款日为每月25日前付10万元。后陈海波仍未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泾县亿丰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其上述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泾县亿丰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4月5日依法作出裁定,查封陈海波位于泾县泾川镇五星村后杨组“安徽泾县文辉宣纸工艺厂”(系其个人经营)内宣纸1000刀、书画纸1000刀;同年5月10日,泾县亿丰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令陈海波履行担保责任,立即向泾县亿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1万元,并支付此款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合计按月2%计算;2、要求判令陈海波赔偿泾县亿丰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9300元;3、本案受理费由陈海波负担。
本院认为:泾县亿丰公司与杨时春、陈霞、陈海波共同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陈海波向泾县亿丰公司出具《保证函》、《承诺书》,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泾县亿丰公司在向借款人杨时春、陈霞实际发放贷款29.1万元后,借款人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该二人至今尚欠贷款本金29.1万元及自2015年1月25日起的相应利息,陈海波也未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泾县亿丰公司要求陈海波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人尚欠的借款本金29.1万元,并赔偿该公司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9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要求陈海波支付借款人尚欠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合计按月2%计算的请求,经本院审查,上述请求系该公司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实际处分,且不加重陈海波的负担,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借款人多支付以本金9000元计算的7个月利息9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泾县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杨时春、陈霞尚欠的借款本金29.1万元,并支付该款相应利息、罚息和违约金(自2015年1月25起,三项合计按照月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扣除借款人杨时春、陈霞多支付的利息945元);
二、被告陈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泾县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9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9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海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俊峰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张金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