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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1077号

温卓艺与杭州锦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温卓艺,杭州锦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077号

原告:温卓艺,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锦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

法定代表人:章颖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力、鲍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卓艺诉被告杭州锦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卓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温卓艺负担。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