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077号
原告:温卓艺,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锦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
法定代表人:章颖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力、鲍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卓艺诉被告杭州锦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卓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温卓艺负担。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