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585号申请执行人涂仕平,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陈是竖,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涂仕平申请陈是竖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陈是竖应支付申请人涂仕平案款409670.0元,承担执行费6045.05元。现因被执行人陈是竖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5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