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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刑初129号

谷建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建林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刑初129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建林,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鹿泉区白鹿泉乡谷家峪村人,原谷家峪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3月2日被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谷建林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智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