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字311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地址:广州市。
负责人:陈春汉,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甫,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皓钰,香港公民。
被告:广州湖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方玉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罗皓钰、广州湖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晓红
代理
审判员 李文君
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