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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字311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罗皓钰LO HO YUK YVONNE、广州湖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311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罗皓钰,广州湖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字311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地址:广州市。

负责人:陈春汉,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甫,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皓钰,香港公民。

被告:广州湖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方玉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罗皓钰、广州湖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晓红

代理

审判员  李文君

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