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801号
原告: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全椒路205号东方银座A幢2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486575-6。
法定代表人:李翠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飞,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昕,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瞿顶峰,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瞿顶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