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号,男,汉族,1976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李建中,男,1968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杨王明仓与李建中(2016)宁0381民特86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3690元,负担申请费255元,共计23945元。被执行人履行2000元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381民特86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刘兴发
代理
审判员 王岩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洪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