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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行赔终8号

罗玉英与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罗玉英,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赔终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罗玉英。委托代理人陶发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篆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朱鸿,镇长。委托代理人廖中平,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罗玉英因诉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简称篆塘镇政府)土地行政复垦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法行赔初字第00213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罗玉英请求撤销被告认定复垦面积174平方米为集体组织所有并扣减补偿款的违法行政行为一案,因在起诉前已多次向相关行政部门信访反映并得到回复,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被本院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系一并提起的附带赔偿诉讼,亦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罗玉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罗玉英请求撤销篆塘镇政府认定复垦面积174平方米为集体组织所有并扣减补偿款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以罗玉英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同时以此为由一并裁定驳回了罗玉英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经本院二审审理之后,已撤销一审法院驳回罗玉英起诉的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因此本案一审裁定亦应撤销,一审法院对本案亦应继续审理。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行赔初字第00213号行政赔偿裁定;

二、指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禧

审 判 员  周琦

代理

审判员  乐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