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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执234号

田应华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应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234号被执行人田应华(又名田华二),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琊川镇。关于田应华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凤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告人田应华因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被执行人田应华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应华现正在监狱服刑,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应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田应华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肖 斌

审判员 叶忠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