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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4执保31号

崔世强与刘太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世强,刘太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执保31号原告崔世强,个体户。被告刘太玲,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世强诉被告刘太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太玲在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兴大道证券营业部的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份分红1200000.00元(股票代码831888位于哈尔滨南岗区中兴大道563号)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户名为崔建波单独所有的位于嫩江镇新建街建材市场二期中楼000115室,建筑面积96.93平方米,嫩房权证嫩江镇字第××号,价值1300000.00元商服作为担保。本院依据〔2016〕黑81**民初30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太玲在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兴大道证券营业部的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份分红1200000.00元(股票代码831888位于哈尔滨南岗区中兴大道563号);

二、查封保全担保人崔建波单独所有的位于嫩江镇新建街建材市场二期中楼000115室,建筑面积96.93平方米,嫩房权证嫩江镇字第××号,价值1300000.00元商服一处。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姜校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