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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1229号

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金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金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1229号

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锦绣明珠闻莺苑13幢A单元404室。

法定代表人:郑燕华。

被告:张金灵,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店铺185。

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灵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韶蓉

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

人民陪审员  吴卫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周燕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