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终157号
上诉人:朱宝贵,男,汉族,1947年5月19日出生,退休教师。上诉人朱宝贵因起诉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依兰县政府)、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以下简称依兰县公安局)、黑龙江省依兰县信访局(以下简称依兰县信访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立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朱宝贵上诉称,其起诉请求确认依兰县政府、依兰县公安局、依兰县信访局对其上访期间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宝贵起诉请求确认依兰县政府、依兰县公安局、依兰县信访局对其上访期间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违法,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一审裁定对朱宝贵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朱宝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畅春松
代理
审判员 顾栩菲
代理
审判员 王宝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茂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