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7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山西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3488067-3,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43号。负责人董楚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车芳芳。委托代理人张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雯,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山西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雯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山西路支行贷款本金237089.24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0891.44元,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如陈雯未履行上述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山西路支行有权对南京市玄武区进香河路12号221室房产,在债权数额30万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37089.24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0891.44元(截至2015年11月14日),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案件受理费4925元,保全费1920元,公告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雯的房产、车辆、银行、工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陈雯名下无车辆;银行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在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陈雯名下位于本市玄武区进香河路12号221室的房屋,保全期限三年,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由于该房产面积小且有人居住在内,故不宜拍卖,目前暂时不宜处理。现被执行人陈雯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重新申请执行,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伟萍执 行 员 朱启荣执 行 员 韩先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
书记员 夏颖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