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862号原告宋会杰,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金勇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付中,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玲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会杰诉被告漯河市金勇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会杰于2016年5月25日向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漯河市金勇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会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会杰撤回对被告漯河市金勇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会杰负担。
审 判 长 兰 晶
审 判 员 杨素华
人民陪审员 王永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