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宝鑫烟酒商行经营者刘利。被执行人彭玉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彭玉坤有可供执行的现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盖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