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517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下2511号无名小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2212(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海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月20日开始,被告人吕某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下2511号出租屋,为上家陈海荣(另案处理)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从中赚取特码、“二中二”、“三中三”投注额的10%作为提成。陈海荣向吕某提供赌博网站网址、帐户及密码,吕某收受他人投注后将投注情况录入该网站,事后双方通过手机对帐,以转帐或现金方式结算。至案发,吕某共收受投注104期,平均每期收受投注约3000元,累计收受投注约312000元,获利约18000元。2015年10月27日晚,公安机关对上述窝点进行查处,抓获正在收单的吕某以及投注人员张丙霞、温胜彬、连维安3人,缴获投注单25张(全部单据累计投注额为5757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赌资587元。根据手机上的赌博网站投注记录,吕某于2015年10月8日至10月24日8期共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52589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连维安等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吕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吕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酷派5890手机一部、人民币58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志球
审 判 员 邝著云
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巍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