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驻地。负责人矫恒旭,行长。被执行人刘振高。被执行人刘贞美。被执行人张同勤。被执行人程秀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振高、刘贞美、张同勤、程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伟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王坚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洪波 来自